(2012)稷民西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引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引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15号原告张引平,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城大佛南路。被告王学东,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柴建果,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引平于2012年1月6日以第一被告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一被告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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