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原告张引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稷山县人民法院
稷山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引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稷民西初字第15号原告张引平,女,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稷山县城大佛南路。被告王学东,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被告柴建果,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住稷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引平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学东、柴建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引平于2012年1月6日以第一被告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第一被告起诉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引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东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