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03-04
大荔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某某、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大荔县人民法院
大荔县
执行案件
大荔县某某局,刘某岗,王某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荔行执字第00010—1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大荔县某某镇政府干部。被执行人刘某岗,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某某镇某村六组。被执行人王某,女,197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刘某岗之妻。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岗、王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计生征决(2011)第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大荔县某某局作出的计生征决(2011)第05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文审判员 张选民审判员 周世广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