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马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78号原告叶某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叶某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叶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某在中国农业银行95×××19帐号内存款人民币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朝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俊芬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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