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邓逢春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逢春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188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逢春,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双峰县。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林小映,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逢春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以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审理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孝晖、被告人邓逢春及其辩护人林小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邓逢春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某饭店门口,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2本非法制造的“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出售给徐某。同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邓逢春再次至上述地点,欲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徐某出售20本上述发票时被民警抓获,并被当场查扣上述非法制造的发票22本,计1000余份。被告人邓逢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逢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提某、清点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手机信息照片、浙江德邦印务有限公司证明、慈溪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明、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邓逢春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逢春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逢春部分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邓逢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林小映请求对被告人邓逢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逢春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3日起至2012年1月22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查获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二十二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益平人民陪审员  周金海人民陪审员  褚忠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淑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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