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1-08
王晓薇与陈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珠海市
民事案件
一审
王晓薇,陈伟文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43号原告:王晓薇,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0628。被告:陈伟文,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4512。原告王晓薇诉被告陈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晓薇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薇以与被告陈伟文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9元,由原告王晓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何绍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