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陈家业强奸罪、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47号罪犯陈家业,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开江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出监监狱服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9日作出(2007)达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家业犯强奸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4日作出(2008)川刑终字第1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家业的判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2010)巴刑执字第8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12年7月11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出监监狱于2011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家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121.7分的奖励。该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监狱标准考核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家业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家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五天。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二年一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代理审判员  秦 红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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