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行非审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成行非审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安海,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XX海。关于申请执行人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行政处罚一案,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成人社监罚字(2011)第E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以罚款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该决定书生效后,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由本院行政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成人社监罚字(2011)第E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按规定依法参加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材料审查和不按年度审查要求提供书面材料,经责令该证拒不改正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处罚的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5月31日作出的成人社监罚字(2011)第E020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马千海审 判 员  王海东人民陪审员  李江斌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敬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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