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民初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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