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某,段某某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民初字第657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薛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