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诸昌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孙凤旭与范正兴、王海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凤旭,范正兴,王海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凤旭。被告范正兴。被告王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旭与被告范正兴、王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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