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06-23
孙凤旭与范正兴、王海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孙凤旭,范正兴,王海港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诸昌民初字第16号原告孙凤旭。被告范正兴。被告王海港。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凤旭与被告范正兴、王海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赵海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