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2

案件名称

余雪根与郑飞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雪根,郑飞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余雪根。被告:郑飞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根诉被告郑飞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根撤回对被告郑飞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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