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3-12
余雪根与郑飞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衢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余雪根,郑飞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444号原告:余雪根。被告:郑飞皇。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根诉被告郑飞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雪根撤回对被告郑飞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建群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