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衡水金徽水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立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处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1)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月6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定作物价款40408.3元,利息371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1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后按每日13.5元另计。),本案诉讼费810元,保全费4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28元,以上共计4256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256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孙正甫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少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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