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张成信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信,杨艳玲,张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南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信,��,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4日经批准逮捕在逃,201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8月18日被监视居住,2011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书来,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艳玲,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9月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区分局抓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9月10日移交唐山市路南区分局,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张凯,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08年12月1日因犯抢劫罪被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8月16日由唐山市路南区分局押解回唐山,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二看守所。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南检刑诉(201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冬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张凯及辩护人王书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间,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伙同杨文涛、张军(二人均判刑)预谋用假牌照、假身份证签订合同骗取货物。2006年8月13日,被告人张成信与杨文涛、张军来到唐山市,利用伪造的假车牌照、假驾驶证、假行车证、假住址及假固定电话与唐山某信息中心签订了钢板运输合同。当日张成信、杨文涛从路南区某贸易有限公司提走钢板46.64吨。随即被告人张成信伙同杨文涛、张军将钢板运至河北省任丘市,经被告人张凯联系以9万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骗钢板价值人民币169681.60元。2006年8月9日,被告人张成信与杨文涛、张军来到山西省长冶市,经广某货运信息中心介绍,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将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螺纹钢38.7吨拉走。后三人将钢材运至河北省任丘市,经被告人张凯联系以10万元销赃。经鉴定被骗钢材价值人民币122292元。案发后,张成信退缴赃款20000元。另查,2010年8月23日被告人张成信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张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材料、自首材料、被告人供述、同伙交待、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手机及���话通话详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款证明、被诈骗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唐山市路南某货运经纪服务部营业执照、唐山某信息中心车运协议书、唐山市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结算单、车辆信息情况登记表、情况说明、照片、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2007)郊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09)南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08)任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书、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沧刑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文件、虚假住址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张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被告人杨艳玲认罪态度较好,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成信、杨艳玲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张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王书来提出被告人张成信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依法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有理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成信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艳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6日起至2015年5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张凯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鲁桂平代理审判员  刘向山代理审判员  王小雨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剧小湘 来自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