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宝鸡弘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伟,宝鸡弘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陈宏伟,男,生于1970年5月1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陈仓园。被告宝鸡弘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岭南路。法定代表人严亮,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伟诉被告宝鸡弘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川陕路22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178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宝鸡弘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川陕路22号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178号,查封期间为2012年1月6日—2013年1月5日。二、质押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陈宏伟所有的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字第000292**号房屋产权证、宝鸡市房权证经适字3043**号房屋产权证,并查封上述房产。三、查封自愿为本案提供担保的陈宏伟所有的陕AQG6**号保时捷凯宴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郭 瑞代审判员  焦兵丽代审判员  王利康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森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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