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吉丰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7-03-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鹤壁精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鹤壁精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吉丰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鹤壁精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路金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新,吉林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杜晓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鹤壁精工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吉林市实达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于2011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2011年12月31日,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自动化流水生产线三条、波风焊机一台、浸焊机一台。2012年1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吉轻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吉林市丰满区松滨街92-8号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0)吉丰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曲德宽代理审判员  吕瑛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高瑞野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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