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昌图县人民法院
昌图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黄某某,邢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158号原告黄某某。被告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唐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