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执民字第2803号

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胡修福与陈华、张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修福,陈华,张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仑执民字第2803号申请执行人胡修福,其他。被执行人陈华,其他。被执行人张黎,其他。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修福与被执行人陈华、张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华、张黎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甬仑执民字第28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周 敏审 判 员 曹得胜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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