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涉县人民法院
涉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马某某,曹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79号原告马某某,农民。被告曹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春魁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吕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