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周某与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诸暨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周某,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江苏省××荣光××有限公司,斯甲,斯乙,金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商初字第148号原告:周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浙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路。法定代表人:斯甲。被告:江苏省××荣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经济开发区××以东、健康西路以北。法定代表人:斯甲。被告:斯甲。被告:斯乙。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杨某某、浙江××门××有限公司、江苏省××荣光××有限公司、斯甲、斯乙、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省××荣光××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价值17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苏省××荣光××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价值1700万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迪光审判员 蔡生苗审判员 冯华泉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书记员 楼 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