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案件名称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中知民初字第0001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河南南路33号24楼。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中新路8号贵都大厦。法定代表人蔡立斌,董事长。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润万家超市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为1190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江南来代理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彭 秦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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