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武侯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吕佑荣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佑荣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佑荣,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2011年10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佑荣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虹出席法庭,被告人吕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吕佑荣伙同王林航(已起诉)经预谋,窜至本市武侯区簇桥双凤村五组,用事先准备的钢钎撬锁进入被害人孙某的房间,盗走台式组装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54元),后被告人吕佑荣在本市武侯区簇桥双凤村3组某网吧内被公安干警挡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指控证据有:到案经过;案件现场图及现场、物证照片;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被盗物品票据及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佑荣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吕佑荣判处一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吕佑荣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佑荣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佑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吕佑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吕佑荣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佑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30日起至2012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龙军二0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白加跃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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