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钟子凯、刘海洋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平度市人民法院
平度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钟子凯,刘海洋,李付晓
借款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76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代表人:崔巍峰,主任。被告:钟子凯,农民。被告:刘海洋,农民。被告:李付晓,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钟子凯、刘海洋、李付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雅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