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威环民初字第22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江山与被告丛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山,丛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威环民初字第2240号原告江山。委托代理人丛蓉日,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自强,山东荣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静。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崴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山与被告丛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博碕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林 红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