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24
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王敏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645号原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86号开米大厦。法定代表人徐铁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涛。委托代理人王勃。被告王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友木开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