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12-30
金某与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昌县人民法院
新昌县
民事案件
一审
金某,潘甲,潘乙
民间借贷纠纷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新商初字929号原告:金某。被告:潘甲。被告: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与被告潘甲、潘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原告金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仁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丁蓓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