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刘立芹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刘立芹,刘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刘立芹,女,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大松林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立芹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芹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葛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