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阜法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郑忠涛与息树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忠涛,息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阜法执字第147号申请人郑忠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息树财,男,汉族。阜城县人民法院的(2009)阜民二字第3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是被执行人息树财至今没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法义的银行存款4050元。执行员  王红旗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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