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王东东与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东,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004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东,男,199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应安,经理。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昌劳人仲裁字(2012)第22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东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东东医疗费1311.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75元、伤残补助费23400元、工伤医疗补助金9000元、就业补助金30000元、停工留薪期待遇18270元的义务,并责令该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114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王东东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万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84100.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马 露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昊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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