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惠州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金茂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邓远标2012-1-12核稿人稿件己核,请院长审批。毛振良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拟或稿拟单稿位人吴海平2012年1月5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惠博法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惠州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法定代表人:张梁洪,董事长。被告: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法定代表人:杨杰。原告惠州金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查封被告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惠州宜高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详见清单),查封期间,查封的财产由被告负责保管。二、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郑文创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账号:62×××31)的账号内存款共300000元。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上述财产进行转让或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查封的财产中,机器设备和办公用品的查封期限为1年(即自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止);存款的查封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2年1月5日至2012年7月5日止),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天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吴海平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童春梅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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