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郑高强与李重玉、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城市人民法院
诸城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郑高强,李重玉,张玉辉
民间借贷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郑高强。委托代理人殷桂平。被告李重玉。被告张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强与被告李重玉、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高强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