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诸昌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郑高强与李重玉、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高强,李重玉,张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诸昌民初字第728号原告郑高强。委托代理人殷桂平。被告李重玉。被告张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高强与被告李重玉、张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高强负担。审判员  王晓凤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赵海参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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