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与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东阳市人民法院
东阳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歌山××集团有限公司,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1433号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号。法定代表人: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县白鹤镇澄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委托代理人:谢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21日对原告台州××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反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日向被告歌山××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费通知书,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冯青海人民陪审员 邢玉锦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黄旭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