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倪淑芸执行案裁定书
莱阳市人民法院
莱阳市
执行案件
倪淑芸,刘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字第1816-3号申请执行人倪淑芸,个体,莱阳市龙门东路。被执行人刘强,个体。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作出的(2011)莱阳执字第181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强所有的鲁F×××××-5411挂汽车一台。现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履行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强所有的鲁F452**-5411挂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张德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