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执二字第0034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岩,杨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执二字第00341-1号申请人李岩,男。被执行人杨雄,男。李岩与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二初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雄归还借款20万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案件在审理阶段李岩向本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以(2011)新民二初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对杨雄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车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杨雄仍不履行判决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杨雄名下的路虎牌越野车予以继续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胜地审 判 员  舒四来代理审判员  郑银生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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