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永民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周英杰与被告侯文香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英杰,侯文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周英杰,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侯文香,男,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杰与被告侯文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杰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英杰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岳岭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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