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原告周英杰与被告侯文香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永年县人民法院
永年县
民事案件
一审
周英杰,侯文香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周英杰,男,196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告侯文香,男,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英杰与被告侯文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英杰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周英杰负担。审判员 郝俊杰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武岳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