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于长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蒙城县
执行案件
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长功,苏传萍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蒙法执字89-1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杨春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茂,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代兵,该社立仓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于长功,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苏传萍(系被告于长功妻子),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同上。本院依据申请人蒙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向被执行人于长功、苏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到期为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于长功、苏传萍所有的座落在蒙城县立仓镇七一路东侧的房产一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于长功、苏传萍座落在蒙城县立仓镇七一路东侧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67**)。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长淮审判员 常保才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 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