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衡桃执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赵金虎与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佟庆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衡桃执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虎。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佟建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佟庆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衡桃民二初字第4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2011年10月23日前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对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被本院查封的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1层北起5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6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两处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共计3243939元。由于二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0571元(该利息自2011年10月9日至2012年1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以后利息另行计算至执行完毕日止)、诉讼费10050元、保全费5000元、评估费43000元以及本案执行费20487元,共计1829108元。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衡水金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33号1幢1层北起5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6号(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两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刘晨曦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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