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76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张标与张书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书志,张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7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志,男,1961年4月7日出生,农民,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梅启林,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标,男,1960年8月5日出生,个体户,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宋立志,蒙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书志与被上诉人张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鉴定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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