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姜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因本案于2011年9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辩护人柳萌。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姜某及其辩护人柳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2日8时许至2011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姜某先后多次在本市西湖区浙江财经学院文华校区文益楼601办公室,采用撬锁入室的方式,共窃取沈某的奥林巴斯IS-500型单反相机一只(价值人民币700元)、青花瓷2只(价值人民币50元)、怀表1只(价值人民币10元)、十二生肖纪念币11枚(价值人民币55元)、英雄牌钢笔1支(价值人民币10元)、永生牌钢笔1支(价值人民币10元)、双林牌钢笔1只(价值人民币5元)、《人民日报》(1971年版)186张(价值人民币372元)及各类书籍30余本、各类邮票5261张(其中《赈灾》、《世界电信日》等共计2495张,价值人民币16036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7248元。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沈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人郑某的证言,被害人沈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搜查笔录,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姜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姜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姜某的犯罪情节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故对该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4日起至2013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朱 虹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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