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卢秀艳与陈兰菊、卢秀艳与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唐山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卢秀艳,陈兰菊,宋佳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卢秀艳。被告陈兰菊。被告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艳与被告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秀艳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