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卢秀艳与陈兰菊、卢秀艳与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秀艳,陈兰菊,宋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01号原告卢秀艳。被告陈兰菊。被告宋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秀艳与被告陈兰菊、宋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秀艳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秀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卢秀艳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孙维刚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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