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高刚与张加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高刚,张加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二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高刚,男。被执行人张加喜,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加喜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加喜自接到执行通知后将执行证书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已执行回230000元,但剩余案款被执行人张加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加喜是西安冶园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除被执行人张加喜工资1000元,直至执行完600000.27元案款为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利平审判员 吴建平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答军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