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01-0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与张红彬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遵化市人民法院
遵化市
民事案件
一审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张红彬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遵民初字第41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海,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占全,该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红彬,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诉被告张红彬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遵化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海娟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