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镇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万文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文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镇刑初字第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文斌,于贵州省镇远县,农民。2005年4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1]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文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万文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7日晚,被告人万文斌翻越围栏进入镇海区骆驼街道金海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电子公司)厂区内,在厂区北侧停车棚内窃得被害人万某停放在此的绿地鹰牌电动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570元。2011年9月14日凌晨,被告人万文斌翻越围栏进入金海电子公司厂区内,在厂区西侧车间大楼二楼货梯口处窃得漆包线2箱共8卷,共计价值人民币12000元。2011年9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万文斌再次翻越围栏进入金海电子公司厂区内准备行窃时,被该公司保安当场抓获。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文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万文斌的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失窃报告、发票、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照片,证人万某、赵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被害人万某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文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文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万文斌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文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小丽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滕爱娜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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