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吴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20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本案,于201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1)2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23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东晓派出所在布吉海关设卡时,查获被告人吴某,并当场在其随身携带的包里查获两条穿山甲(活体)。据吴某供述,其在布吉关口等车时,一陌生男子以200元人民币为报酬让其将两条穿山甲通过布吉海关卡口运送到关内。查获的两条穿山甲后经深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处鉴定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物证、书证:穿山甲2只、纸条两张、通话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信息;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四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结论:动植物鉴定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吴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上述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8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桂胜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兆坤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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