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裕刑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裕刑初字第00028号公诉机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农民。2011年10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六裕检刑诉字[2011]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皖N×××××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05线行驶至戚桥路口附近时,与高某驾驶的皖N×××××出租车相撞。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测鉴定,陈某血液中乙醇每100ml含量为199.9207mg,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吕某证言、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书证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萍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厚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二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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