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上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鲁某非法出售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非法出售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上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2011年1月19日因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1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发票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程新。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鲁某及其辩护人程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自2011年10月起,在本市上城区龙翔公交总站将自己捡拾的以及从他人处购得的发票加价后出售牟利。2011年10月31日,公安机关抓获鲁某并从其身上查获用于出售的公交公司发票、出租车燃油附加费发票、中国移动充值发票、中国联通充值发票、杭州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票共计289张。经税务机关鉴定,其中45张发票系假发票,244张发票系真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票、情况说明、发票鉴定结果证明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将发票售出,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前罪的缓刑部分,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胡丛林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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