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西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方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方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方某。被告:杨某甲。原告方某诉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婚后因被告与异性关系处理不当,导致原、被告之间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诉请法院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杨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2008年7月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于2008年8月20日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于2010年10月27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2011年1月19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同日予以准许。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裁定书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虽然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增进沟通和交流,并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因此,原告要求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方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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