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明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郁春与蚌埠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郁春,郁斌,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明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郁春,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郁斌,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北路1218号(淮上投资大厦8-9层),组织机构代码15006006-6。法定代表人:乔春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2)明民二初字第00157、00158、00159、00161、00162、00163、00166、00167、001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0)明民二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执行标的款为562085.4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五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蚌埠市车站支行1303007319300090317帐户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德央审判员  程 峰审判员  杨 悝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宋永兰 微信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