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铜印刑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2)铜印刑初字第00010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杨西峰,铜川市印台区印台法律服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194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人杜某某,女,19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村民。2011年7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铜川市公安局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辩护人暨委托代理人万淑侠,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某甲,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某乙,女,23岁,汉族,村民。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字(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附带民事被告人原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某撤回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某乙的起诉。审判长  乔颜芳审判员  张仁全审判员  赵发有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梁 燕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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