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建民与刘海宁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民,刘海宁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王建民,男,1945年1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刘海宁,男,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民与被告刘海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民于201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民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6元,减半收取443元,速递费60元,共计503元,由原告王建民负担。审判员  孙吉昌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毛善智 来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