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刑初字5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邱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5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华,男,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小学文化,务工,家住宁波市北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8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9日23时46分许,被告人邱华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区新碶街道明州路与凤洋一路路口,被民警拦下来检查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交警部门及时提取了被告人邱华的血样,根据甬公鉴(理化)字(2011)2262号鉴定文书报告,被告人邱华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27.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华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及照片,血液提取经过录像,血液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浙B×××××小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浙B��××××小型客车车辆信息,到案经过陈述笔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华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邱华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文涛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代书 记员  王韶辉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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