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2-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管志春、钟理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管志春;钟理刚;钟理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2)平商初字第74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古岘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8758915-3。法定代表人:崔巍峰,主任。被告:管志春,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钟理刚,男,1977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钟理舟,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代常云,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被告管志春、钟理刚、钟理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诉称,2010年7月30日,被告管志春从我处借款15000元,被告钟理刚、钟理舟提供担保,并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7.611‰。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清上述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违约金、律师费共计20769.81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管志春辩称,欠款属实,要求调解处理。被告钟理刚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钟理舟辩称,同意承担担保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管志春付给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借款本息16773.81元(利息截止2011年8月27日)、违约金1500元、律师费2496元,共计20769.81元,于2012年2月10日前付清。二、被告钟理刚、钟理舟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59.50元,由被告管志春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冯雅琴 搜索“”

返回顶部